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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华同志在2007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上 关于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讲话 (根据讲话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007年1月25日•北京
2007-04-11 08:54:48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二次创业的一项基本任务,是针对我国仲裁机构建设长期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实现我国仲裁事业现代化、科学化、正规化目标的需要确定的一项重要战略性任务,也是发挥仲裁社会和谐作用的重要保障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下面,我就这项议题讲两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要紧紧围绕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提高仲裁社会作用来开展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发展仲裁事业、发挥仲裁作用、改变仲裁工作面貌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仲裁工作总体上还处在初始水平阶段,这是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决定的。仲裁的发展水平、建设水平、管理水平都处在这样一个初始水平上的,仲裁还没有具备很好的社会形象,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来,仲裁的作用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仲裁工作内外部环境还不尽和谐,仲裁工作还没有实现持续协调科学地发展。即便增长最快的年头,达到了68%,但对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仲裁工作的专业水平总体上说也是比较低的,还没有完全从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中摆脱出来,还没有形成自己的鲜明特色和优势。仲裁机构的管理水平也是相当初始的,虽然也建立了这样那样的制度,如质量保障监督制度、财务制度、服务规范等,但由于仲裁机构的组织建设不健全,这些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相当一批仲裁机构软件硬件设施配备与机构设置所必需的条件不符,不能满足依法仲裁的基本需要,公众形象差,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更谈不上发挥作用了。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长期以来仲裁机构建设存在着一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和认真解决,这就是仲裁机构根本治理制度不明确,突出体现在内部民主制度建设薄弱。既有决策不民主的问题,也有管理不民主的问题。为数不少的机构内部不和谐,上下左右关系紧张,思想混乱,步调不一;政务、事务、财务不透明、不公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恰当或是不正常。这一代我国仲裁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都是仲裁事业的创业人,相互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事业关系、同志关系,我不赞成把它简单归结为雇佣关系。仲裁机构负责人应该是仲裁事业领头人,既不是行政首长,更不应该是资本家。我们对外说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可对内却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外称仲裁机构是社会公益组织,对内又用资本家管企业的雇佣方式,这是不可以的,也是不公平的。仲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根本治理制度,这个制度必须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核心。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业务活动等,都要完全彻底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只有建立起这样的仲裁机构根本治理制度,才能较好地做好仲裁机构自身的建设工作,较好地解决内外部关系和谐的问题,也才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战斗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治理的根本制度,是立国之本,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个根本制度。治理仲裁委员会的根本制度应当是也必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委员会制,这是仲裁委员会的立委之本。当前,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心要放在仲裁机构根本制度的建设上,其它制度都要循着这个前提和基础来考虑。仲裁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的范围怎么考虑,只局限于领导层的小范围是有问题的。平等是民主的基础。平等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在仲裁机构治理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首要的是平等对待所有仲裁人。所有仲裁人的主张、愿望、利益都要得到反映,都要得到平等体现,不能搞少数人“专政”。特别是在当前仲裁委组成人员兼职较多的情况下,做到这条就尤为紧要了。仲裁委员会也需要建立工会组织,保障仲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在在仲裁机构治理问题上有些奇谈怪论,有些混乱思想,有些不恰当作法,我看根源就在这里。谁想到仲裁机构来作官,谁就必然选择行政首长负责制;谁想通过仲裁事业发展获取私利,谁就必然选择作资本家作老板,主张雇佣制。凡是不能平等对待同志者必为私。这大概是一个屡试不爽的衡量标准。有的仲裁委员会聘任了几百个仲裁员,但经常办案的只有那几个,办大案的更是只有那几个。对此,其他仲裁员有反映。还有,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随意性大,与其他工作人员差距悬殊。合理的差距应该有,但多大适当,通过什么程序确定?我看还是要通过民主方式决定,而且也要内部透明。还有的仲裁机构在管理上人为脱节,决策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决策。仲裁委主任和内设办事机构负责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花瓶关系吗?当前,随着仲裁事业发展和仲裁机构的积累增多,要特别警惕仲裁机构的财产向私人腰包涌动,权力向少数人集中。绝不能允许以行政支持为名行干预仲裁活动、侵犯仲裁机构合法权益之实,也不能允许以这性那化为名,搞仲裁委员会财产私有化、权力个人化。到任何时候都要注意防止两个方面的倾向,只防一面是有问题的。这里,我想提醒所有在仲裁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与仲裁机构有着这样或那样关系的行政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系全国仲裁工作十多年,没有从仲裁机构收取过一文钱,希望你们也要谨慎为之。同时,也要提醒仲裁机构的所有负责人,仲裁委员会的财产是国家投入、所有仲裁人的血汗所得,是不可以妄动欲念的。

上述这些问题都要在规范化建设中着力研究解决,否则,仲裁机构就不可能是正常的、规范的、健康的。

二、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全国仲裁界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和重要工作

本次会议确定在全国仲裁界开展规范化建设。同志们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是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大契机,要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乘势而上,争取尽快取得突破。各仲裁机构要组织全委会、全体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考虑本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根据“软件硬件设施兼备、内在素质外部形象俱佳”的要求,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不断保持较高的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和较低的司法监督纠正率,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准和当事人对仲裁工作的满意度;要认真做好仲裁需求和发展潜力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科学化水准,不断提高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仲裁机构落实率水准,持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努力实现规模化发展,大力提升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和谐作用;要认真抓好仲裁队伍科学化建设,不断完善仲裁队伍结构,积极探索并努力实践仲裁员民主选荐制度,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探索并逐步实现仲裁机构领导成员专业化、专职化,积极探索仲裁工作队伍专业化、专家化建设;要认真并切实做好仲裁机构根本治理制度的建设工作;要不断改善仲裁机构财务状况,坚持仲裁收入用于仲裁事业发展这个仲裁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收支管理制度;要从发挥仲裁社会和谐作用的高度和严格贯彻实施仲裁法的需要出发,认真并尽快解决仲裁机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的困难,满足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基本需求。对长期不具备基本条件、无法保证依法仲裁需要而又不能尽快解决的,要作为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问题,认真研究依法处置的措施。

三、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发展改革稳定的关系,同时满足发展改革稳定的需要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注意一个前提,三者关系。一个前提就是严格依照仲裁法,三者关系就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贯彻仲裁法的重要措施,必须以仲裁法的各项规定为前提,不能离开仲裁法的基本精神。要通过规范化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仲裁法,更严格地执行仲裁法,更充分地体现仲裁法的精神。同时,规范化建设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满足发展、改革、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仲裁制度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还需要继续深化。深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发展,不能偏离发展的需求;发展也不能脱离了改革的要求。无论改革、发展,都要注意维护全国仲裁界、全国仲裁队伍的稳定。只有稳定,才能为发展和改革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才能为快速发展奠定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只有保证使全国仲裁界共享深化改革的成果,才能做到全国仲裁工作的稳定。因此,在考虑规范化建设内容时,在考虑实施步骤时,都要同时满足这三者的需要。快点慢点不要紧,多点少点也不要紧,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国仲裁界的大局。宁可慢点,也要稳点。规范化建设重在制度建设,重在机制完善。制度建设重在根本制度的确立,机制完善在于根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要认真考虑实施的影响,作好权衡工作。在很多时候,对全国仲裁界来说,不是真理和谬误之争,90%以上的时候是要做好权衡。我们的任务是把真理变为现实。把真理变为现实重在正确权衡。要做好权衡,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另一方面要正确判断形势,掌握好节奏。这十来年参加仲裁工作的同志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创业者,无论来自何处,无论现在和将来有什么样的发展要求,对这些同志都要公平对待,予以善待。简单地搞“全上来、都下去”是有问题的,也是难以办到的。操之过急,不仅于事无补,也是办不成的。面对复杂的机构、队伍和工作状况,深化改革,只能“软着陆”,这才能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同时兼顾。

最后,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有些问题是要通过仲裁法的修改来解决,有的是需要通过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来解决,有些是需要通过我们自身努力去解决。属于我们自身努力可以解决的,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地争取有大的进展。凡是需要党委和政府支持帮助的,要把具体安排尽可能详细地向党委和政府报告,以便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协调各方共同推动规范化建设工作。各试点单位已经作了先行探索,也取得了初步成效,精神很可嘉,经验尤重要,还是要继续试。尤其是对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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