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全国仲裁界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挥社会和谐作用、贯彻落实仲裁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发展仲裁事业的根本,必须下大气力认真做好。下面,我就这项议题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始终不渝地坚持长沙会议精神,解放思想落实长沙会议精神。长沙会议确定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思路,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确立的基本工作指导思想,是发展我国仲裁事业的唯一选择。当前,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唯有继续坚持并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长沙会议精神,才有可能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舍此别无他途。因此,从现在开始,全国仲裁界要再次高奏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进军号,掀起新的推行工作高潮,努力实现推行工作科学化、长效化,实现我国仲裁事业的规模化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为实现二次创业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确定正确的推行工作方针。总结十多年来全国仲裁界推行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了使推行工作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今后一段时间全国仲裁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坚持市场经济行业推行与社会基层推行相结合的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看,大量的纠纷在基层,和谐的重点也在基层。仲裁机构设在直辖市、省会市和设区的市,但不等于就是市一级机关、市一级组织,不能因此与社会基层割断联系。不重视基层,不到基层中去发掘、拓展发展源泉,不仅无法发挥仲裁的作用,而且,对绝大多数机构来说,生存也是难以为继的。仲裁在我国不是贵族活动。社会基层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仲裁发展潜力和需求。向社会基层进军,为基层和谐服务,既是发挥仲裁和谐作用的必然选择,也是发展仲裁事业的必然选择。希望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高度重视,下决心到基层中去、到人民群众中去体现仲裁的和谐价值,获得仲裁的发展源泉。只要我们明确并坚持了市场经济行业推行与社会基层推行相结合的方针,条条抓住了,块块也深入了,推行工作就能够取得实效,而且也会有长期效应,服务作用也就会越来越充分,仲裁发展也就有了可靠保障。
三、确定恰当的推行工作方式。贯彻市场经济行业推行与社会基层推行相结合的推行工作方针,必须转变已往推行工作中存在的“我要你仲裁”的传统观念和作法,确定与新的推行方针相适应的推行工作方式。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的经济活动管理事务逐渐放给市场经济行业组织承担。这些组织与市场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当中许多本身就具有调处企业纠纷、帮助企业解决矛盾的职能。虽然我国不实行行业仲裁体制,但要坚持走行业推行的道路。因为仲裁的专家在行业,仲裁的依据在行业。每个行业都具有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仲裁需求,都具有不同的仲裁潜力,推行工作只有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才能不断提高推行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所有的市场主体都位处一个特定的地域,都是社会基层的一员,良好的社会基层环境包括调纷止争的机制构成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生态。要使市场经济行业推行与社会基层推行相结合的推行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就要尽可能获得行业组织、社会基层组织的通力配合,努力使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成为广大市场主体与仲裁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唯此,才能使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得以深入持久并取得实际效益,也才能真正实现“昔日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为此,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和调动行业组织、社会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今后一段时间推行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仲裁机构与市场经济行业组织、社会基层组织合作,仲裁机制与调解机制结合。实际上,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不久,为数不少的仲裁机构也曾在市场经济的不同行业和企业派驻了办事机构,但之所以效果总体上不太显著,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基本属于“我要你仲裁”观念的产物,一个是与行业组织的关系缺少正确摆布。现在确定的推行方式不是单边的,而是双边的,体现了只有合作才有合力、只有合力方能合成的精神。合作合力合成都要以实现双赢为前提,要以满足共同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变“我要你仲裁”为“我们都要仲裁”。各仲裁机构要彻底转变观念,开门办仲裁;进一步解放思想,合作促发展;在严格遵守仲裁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广泛团结社会方方面面,共襄发展仲裁事业的壮举。对帽子的问题、椅子的问题以及房子、车子等物质性问题不要计较过多,要始终以事业发展为重。合作设置机构要严格根据确有必要的原则,无论谁主管都要严管理、出效益,不能砸仲裁的牌子。胡搞不行,盲目搞也不行。要坚持成熟一个搞一个,不能普遍开花。
实行新的推行工作方式要树立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服务宗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从原则上说就是贯彻实施仲裁法,是把仲裁制度交给当事人,是为社会和谐服务,是为人民服务。要始终从大局出发来考虑,不能搞急功近利之举。要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继续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2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修改格式合同的工作;同时,又不能完全依赖政府,要逐步学会走向市场经济、走向社会基层,挖掘仲裁发展的源泉。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社会基层特点制定仲裁活动规则和规范,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体现和发挥仲裁的特色。要不断完善符合行业和社会基层需求的仲裁措施,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不同行业搞出不同的办法。当然,这些规则、规范、措施和办法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我一直在考虑,建立仲裁裁决协助执行机制,协助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四、建立健全推行工作组织机制。各仲裁机构要把推行工作作为仲裁机构领导班子的一项主要工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专业队伍开展这项工作。推行工作既是一门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仲裁事业的方针,利用社会分工与市场经济专门组织合作,借用外脑外力合力开展。总之,组织落实是做好推行工作的基本保障,没有组织落实要想抓出长效实效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此外,推行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系统的规划、总体的把握、联动的效应。尤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倡艰苦奋斗,绝不能用衙门作风来搞这项工作。
五、要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完善调解职能,提高调解水平,努力使市场经济行业组织的调解功能不断发达,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为与仲裁机制的结合提供更多更好的可能。此外,处理仲裁案件从现在开始要从适用法律为主逐步转变为适用商业惯例为主,彻底改变仲裁的诉讼化形象。更多地适用商业惯例,是仲裁的本质优势。仲裁灵活应当主要是指仲裁依据的灵活、实体处理的灵活,这才是仲裁的灵魂,而程序的灵活是第二位的。当然,这个转变需要较长的过程。因为,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很多行业还没有形成比较科学完备的行业惯例。但是,我们在与行业组织合作的时候要有意识地实现这个转变,以使我们的裁决更好地满足和符合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的需要和特点,使仲裁的品牌特色更加鲜明,更具吸引力,更具适应性。我再重申,仲裁实体处理的原则是不违法原则,实体裁决只有更多地按市场惯例办事,仲裁才能真正地灵活起来,这样的仲裁才是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仲裁,也才是最有发展前途的仲裁。
六、今明两年全国仲裁界推行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一个是建设,一个是金融,一个是民营企业。总的考虑是,建设和金融这两个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自然也是纠纷的主战场。建设系统的推行主要是落实的问题。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我们和建设部有过部署,已经几年了,但全国普遍落实的情况不够理想,长期游离在边缘,基本上都是商品房买卖,建设系统的主体产业链基本上没有打进去,现在到了需要取得突破的时候了。金融行业推行的问题,主要是依据问题。金融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权虽然在上面,但也并不是没有做工作的余地。这方面大家要向郑州仲裁委学习。郑州仲裁委的经验表明,在没有统一修改前,通过仲裁机构做工作是可以先行取得突破的。关键是看推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关于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民营企业行业分布很广,纠纷量也很大,保障相对薄弱,有利于仲裁发挥作用,也迫切需要仲裁发挥作用。对此,同志们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
关于仲裁范围问题。目前,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仲裁界内部议论较多。我看只要不违法,就不要设框框,要允许积极探索。还是那句话,不争论,允许试,发展是硬道理。况且,只要仲裁服务方向不偏,就不要怕出错,即便错了也错不到哪去,也比较好纠正,不干才是最大的错!此外,请各仲裁机构对派出机构建设工作进行探索。我考虑,只要搞活了管严了,出大事的可能性也不大。
八、关于向全国仲裁机构推荐行业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和行业仲裁规则。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国仲裁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深入开展,我们考虑有必要请部分仲裁机构为主研究行业仲裁规则和推行工作方案。金融仲裁规则请贸仲、郑州仲裁委负责研究,建设系统推行工作方案请上海、成都仲裁委负责研究,民营企业推行工作方案请合肥、长春、石家庄仲裁委负责研究。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意见请武汉和广州仲裁委负责研究,裁决的协助执行问题请郑州仲裁委负责研究,医疗、消费纠纷仲裁请天津、沈阳仲裁委负责研究,中等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推行工作方案请湘潭、赤峰、沧州仲裁委负责草拟。以上各方案要争取在今年四月底拿出,下半年推荐给全国仲裁机构参考。
最后,关于加强对推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域协调人回去后要组织好本区域推行工作动员会,各仲裁机构要认真制定推行工作计划和方案。各区域要定期了解并汇总情况,组织本区域仲裁机构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相互促进。建议各仲裁机构将推行工作的具体安排,写入给党委、政府关于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建议报告中,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