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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华同志在2007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上 关于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讲话 (根据讲话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007年1月23日•北京
2007-04-11 08:52:44

刚才,八个片区协调人报告了06年各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的情况。总体上说,准备是比较认真的,报告的内容也是实事求是的。大家认真总结了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对07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基本上反映了全国仲裁工作的状况。接着,全体会议代表又围绕仲裁工作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看来全国仲裁界对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是拥护的,对决定关于发挥仲裁作用的要求,理解也是比较深刻的。这对全国仲裁界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充分地发挥仲裁的作用,有着积极意义。下面,我就这个议题讲两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关于全国仲裁界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我们党的全体会议将发挥仲裁的作用载入决定,这还是第一次。这不是简单一句话,而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是从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执政理念出发,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出发,通盘考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作出的政治决策。决定把仲裁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肯定下来,其意义是相当重大而深远的,无论是对促进社会进步还是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来讲,怎么估计都不过分的。我想至少有三条对全国仲裁界来说非常切实。第一,标志着充分肯定了这一代仲裁人为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做出的贡献,是对全国仲裁界的极大鼓舞。没有同志们这十多年来的努力,没有同志们取得的创业成就,就不可能有这样的肯定。请大家回去后一定向同志们讲清楚这层意思。第二,把仲裁工作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新的执政理念。把仲裁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考虑,使仲裁工作不仅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作用。这就要求今后全国仲裁工作要从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这个大局来考虑,出发点、落脚点不能放小了,不能在小处太计较了。否则,就辜负了党中央对我们的信任。第三,是党中央对全国仲裁界寄予的厚望。这三条非常重要,也正是因为这三条,使全国仲裁界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从事仲裁工作具有一个大的政治背景。现在仲裁界有了两件法宝,法律上制度上是仲裁法,政治上就是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这两件法宝是仲裁工作安身立命、发挥作用、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也决定了从现在开始,衡量我们的工作就要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的作用作标准,这是政治标准,也是根本标准。各位协调人、仲裁机构的领导同志、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这两件法宝牢牢抓在手里,千万不可轻忽了。

当前,根据充分发挥仲裁作用的要求,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件事:首先,全国各仲裁机构要普遍开展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努力实践决定精神的活动,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和仲裁事业发展需要贯彻好决定。第二,各仲裁机构要在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仲裁作用的工作方案。讲和谐不能是做文章。要用和谐社会建设统领仲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时既要考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又要考虑仲裁工作自身如何和谐,要把发挥社会和谐作用与本机构和谐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仲裁机构自身和谐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仲裁机构和谐。要认真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内部存在的严重不和谐问题。二是仲裁活动和谐。仲裁行为、仲裁方式、仲裁服务措施要能够体现文明教化,体现和谐精神,仲裁结果要尽最大可能体现仲裁特色,努力争取让双方当事人都服气、都认同。三是仲裁队伍和谐。这是全体仲裁人团结一致艰苦奋斗,为发展仲裁事业共同努力的基础。四是仲裁环境和谐。仲裁工作要与社会各界产生联系,要研究如何与社会环境友好和谐。五是全国仲裁界和谐。全国185家仲裁机构所处环境不同,发展状况不同,思想认识有差距和分歧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这种情况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我们都是从事仲裁工作的,共处一个大家庭里,机构之间、同志之间都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谐相处,千万不可相互贬损,是己非人。第三,请各仲裁机构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和我们的意见,认真研究如何保障仲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也是贯彻六中全会决定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要和会议后面两个议题的有关内容结合起来考虑。核心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保障仲裁的作用发挥的更加充分。一个是如何发挥,一个是如何保障,这是两篇文章,都要做好。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要充分认识到,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请大家务必把这篇大文章做实做好。提出的方案和建议要具体,要充分考虑落实机制,要突出仲裁的特点,突出仲裁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特殊作用。第四,请各仲裁机构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宣传工作,重点宣传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功能和特殊作用。

二、关于发展问题。发展是全国仲裁工作的永恒主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仲裁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长沙会议之前,发展速度比较慢,第二是长沙会议之后,全国仲裁界迈上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但是从0405年开始,增长速度开始徘徊,尤其是标的额增长速度一直上不去。06年全国仲裁受理案件的增长速度也开始下滑,标的额增长速度更是大幅下滑。特别是05年处在全国第一位次的24家仲裁机构,其中有1006年受案数下降,在全国四个位次中下降的比例最高。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全国仲裁工作任务很重,既要继续深化仲裁体制改革,又要全面实施仲裁二次创业,但归根结底还是要发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改革的结果是更好的发展,绝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不能改革上去了,发展掉下来。从全国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目前阶段深化仲裁制度改革的任务主要是解决仲裁机构独立性问题,这是症结,也是深化改革的龙头,更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而再下一步改革深化就要解决贯彻仲裁法不分地域提供仲裁服务的问题。我国所有的仲裁机构依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机构,不是隶属于任何地方的行政的仲裁机构,不能人为地去封锁、限制在固定的地域;任何地域的仲裁资源都属于全国仲裁机构,不能人为地去垄断。对仲裁而言只能有服务优势,不应有区位优势。要通过深化改革使所有仲裁机构无论所处何地都能依法平等地使用全国仲裁资源,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从而使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得到全面彻底地贯彻实施。上述改革任务的完成,都要通过发展来创造条件。因此,发展永远是纲,其他都是目。今年不是改革年,仍然是发展年。

根据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全国仲裁界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仲裁发展工作的认识。第一,这一代仲裁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始终牢记一条:发展是第一要务,离开发展讲什么都是小道理。上午诗鸣同志作了一个简要的形势报告。现在是,客观形势要求我们发展,六中全会决定要求我们发展,仲裁事业的未来要求我们发展。发展的问题关系事业成败兴衰,不容含糊。面对新时期新任务,全国仲裁界不可能再有其他选择,只能精力高度集中,全神贯注,一心一意谋发展。这里有一个问题要讲清楚。提高案件受理数量是发展的重要内容,虽然不是衡量仲裁机构工作的唯一标准,但是衡量仲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的基本标准。案件数量上不去,谈仲裁发挥多大作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客观的。对此,在座的各位领导同志,头脑要始终保持清醒。当前,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我们发挥的作用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我们要始终抓住主要矛盾不放,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用发展的观点统一全国仲裁界的思想和行动,争取通过努力,能够形成我国仲裁事业良性长久持续的发展机制,尽快实现我国仲裁事业规模化发展。第二,必须继续坚持长沙会议精神,解放思想落实长沙会议精神。长沙会议精神是在总结我国仲裁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经过实践反复证明的,是唯一正确的仲裁工作指导思想。没有这个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就没有10多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也不可能解决好今后发展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要结合新时期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创新长沙会议精神的落实方式。过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主要靠政府发文件、开会,今后,要积极探索更多更好的方法,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三,切实做好调查研究,认真摸索总结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规律,学会按规律发展。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缺乏规律性认识,还没有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过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盲目性、缺少自觉性。不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是个大问题,也决定了发展只能是粗放式的。各仲裁机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符合本地特点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工作规划。没有工作规划很可怕。一个机构、一个班子、一支队伍究竟行不行,干的好不好,总是要拿出个说法来的。在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要着力解决调查研究和制定科学发展规划的问题。第四,始终坚持仲裁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衡量仲裁工作的根本标准只能是也必须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水准、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的水平。当事人只要有仲裁需求,我们都要满足。不能只办大案子,不办小案子。不能设置任何门槛,把需要仲裁的当事人拒之门外,这种作法是违反法律的。仲裁事业发展需要标的额增长,但不能搞标的额至上。第五,继续保持并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艰苦奋斗是全国仲裁工作重要的创业经验,也是我国仲裁事业的传家宝,到什么时候都不能丢。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守住江山,也不可能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仲裁事业发展到今天,之所以还是要讲创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要求全国仲裁界继续保持创业精神,保持创业心态,始终把精力放在发展事业上,千万不要放在享受发展成果上。当前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苗头是,有些同志把钱看的过重,在钱的问题上盘算太多,尽管有些话说起来很好听,但一旦落实,就全在钱上了。这是很危险的,也是极其有害的。仲裁事业的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是全国仲裁界艰辛创业的血汗结晶,要倍加珍惜。办公条件改善些,福利待遇提高些,本不为过,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欲念不可过重,否则就会走向反面。不能采取在紧抱行政性挣钱的同时又为分钱需要高喊民间性的两面策略,这是有失光明磊落的,思想作风也是有问题的。为什么有的同志在主张行政官员不能兼任仲裁委员会内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同时,又主张并实行行政官员兼任仲裁委员会领导职务呢?大概要害就在这里。民间性作为理论提法在仲裁法中有全面准确的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完全彻底、真心实意并审时度势地贯彻,切实保障仲裁权独立行使、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自主管理,这是当前继续深化仲裁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但绝不可以用来化公为私,也不能用来做仲裁机构股份化的手段。这里我想提醒同志们注意,在我们深化仲裁制度改革之际,要同时防止不民间性、假民间性和急民间性三种倾向,这样才能保障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我们这一代仲裁人注定了只能是一代仲裁伟业的创业者,决不可以是败家子,仲裁事业只能在我们手中成就,决不能败坏。无论对二次创业有何看法,但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必须代代相传。

当前,影响仲裁事业发展的主客观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我看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有的同志不认为发展是仲裁事业的第一要务,形而上学地把发展和规范对立起来,把数量和质量对立起来,把公平处理案件和促进事业发展对立起来。同志们要明白,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只有通过发展解决好了发挥仲裁作用的问题,才是仲裁工作最大的质量,也才能说为社会做了贡献。还有的同志存在依赖心理,作风懒惰,干事业缺乏勤恳敬业态度;也有的同志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发展办法不多;有些领导同志管理信心不足,对发展有顾虑,担心案子多了管不住;有些领导同志注意力不集中,三心二意干工作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严重制约着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在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认真解决的。

总的看,全国仲裁工作继续保持着发展势头,但与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的选择只能有一个,就是发展发展再发展。只有发展上去了,面临的所有问题才能得到很好解决。相信全国仲裁界同志们作为一代仲裁事业的创业者一定能够不辱使命,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创业重任,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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