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仲裁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004-12-21 10:49:49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示及19971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版权所有: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七号楼7楼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688404/86687359 传真:0311-8668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