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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 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2004-12-21 10:4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 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长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 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 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 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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